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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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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学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由高校、研究机构中从事公共关系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以及特邀的专家和海外著名学者组成。委员会全体成员肩负中国公共关系学术教育发展的重任,引领中国公共关系的学科发展,并在协会领导下开展旨在促进中国公共关系学科建设和推动中国公共关系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类活动。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二条    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讨论、制定和发布中国公共关系学术研究课题规划;

二、组织研讨专题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问题;

三、总结、评估中国公共关系工作成果及经验;

四、策划、组织公共关系培训、专题论坛、主题交流和报告会;

五、开展促进公共关系教育发展的相关活动;

六、主持编写、翻译及推荐公共关系出版物;

七、组织海内外公共关系界互访及学术交流活动;

八、接受有关机构委托开展相关咨询论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高等院校的领导、学科带头人、教授;事业单位及研究机构的高级研究人员;海外著名专家学者;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中的学者需具备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高级职称,且在公共关系学术研究方面有突出成果和较大影响,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委员数原则上不少于委员会委员总数的70%;本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再兼任协会其他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凡符合委员条件的,由各院校推荐,由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协会确认后统一颁发聘书。原则上每院校的委员为1人;委员的聘期为三年,无故两次不参加委员会全体工作会议,视为放弃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4至6人;主任、副主任任期为三年,最多可连任一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代表通过并经协会审批。主任、副主任由协会、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委员中推荐并经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不兼任同类协会相关委员会领导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根据委员会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后进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参与委员会各类活动的权利;

二、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工作条例审议表决权利;

三、审议委员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署名发表学术论文的权利;

五、委员会工作条例中赋予的其他权利;

六、履行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义务;

七、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各类活动的义务;

八、积极完成委员会赋予工作的义务。


第五章  工作形式

第十条   委员会工作形式如下:

l  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委员工作会议一次;

l  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主任会议两次(含通讯会议);

l  报经协会批准,主办或协办多种形式的全国性公共关系专题研讨会;

l  经委员会主任会议商议决定,可不定期召开小型专题研讨会;

l  课题研究、发表学术论文;

l  举办各类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协会制订的《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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